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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级、院(系、所、中心、部、处)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中心)、行政部、处(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五条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登记、统计等手续并认真填报统计报表。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六条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本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按分类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与低值品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不足人民币500元,但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100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500元且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均均作为低值资产,不列为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不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各单位自行建账、造册登记并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八条凡使用学校行政事业性经费进行教学、科研、教研等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需要向经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经费主管部门应根据经费条件,按轻重缓急,组织论证(或审核),并尽早完成下一年度的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安排实施方案,确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报采购部门执行。

第十条各经费主管部门,必须在年底向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额度,没有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实验与设备处不予审核,资产处不予采购。

第十一条实验与设备处须对各教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对于重复购置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可建议经费主管部门修改项目或建议设备采购部门暂缓执行。

第五章购置管理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购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学校制定《淮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和《淮南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学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计管理,按期发布和报送各类报表,为计划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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