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广西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桂师院科字[2002]10号,2002年11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院各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科技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的规划、经费、审核、界定、联系、检查等宏观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设备的维护、简单维修、报修、送修、验收和建立维修档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及经费
第三条学院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维修专项经费主要来源是:
1.学校行政事业费拨款(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
2.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
3.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
4.学院处理报废仪器设备所得款项。
5.其他划入专项维修经费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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