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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淮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健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在校学生从事各种劳务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生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勤工助学劳动酬金及相关管理费用等。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校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九条各院系建立本系贫困学生档案,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各院系各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规定的学生,可按照合同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处负责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及报酬标准,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审核校内各单位用工职数,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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