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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师范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及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护及帐目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物资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物资管理和使用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以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条。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鼓励、提倡自行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采用新技术和现代检测、控制手段改造原有仪器设备,开拓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新领域。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包括科研课题组)购置、自制、接受捐赠、转让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本细则管理范围。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专用设备;

(二)单价在800元以下,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技术物资如收录机、照相机等小型电器

(三)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运杂费、安装费和修理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零配件数量或提高档次或增加性能质量的,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有的仪器设备如无价格,则由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商核价入帐。

第六条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所二级管理体制,各院(系)、所均应有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若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将变更名单上报。

第三章购置计划与技术管理

第七条各院(系)、所必须按照学校、院(系)、所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发展等进行全面规划,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和科研课题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作出切合实际的年度购置计划(包括国内外)。购置计划需经院系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论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与综合平衡。

第八条科研仪器设备由院系(所)领导、校学术领导小组和科研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并落实经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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