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颁发[定稿]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臵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臵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臵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臵、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臵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臵。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臵,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
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臵。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臵,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
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臵。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臵的,可以选择由国
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臵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臵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
安臵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臵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臵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臵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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