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相关规定
缴费基数和费率
来源:电子政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0-09-2710:55:1
3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9.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7.5%(其中0.5%为救助基金),个人缴纳2%,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照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缴纳医疗救助金。
待遇等待期
新参保的或续接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待遇。参保后,不得随意中断参保,若有中断,从中断次月起停止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后续保时,除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金以外,重新续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且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自付。
医疗待遇
(一)住院
1、设定起付段,起付段全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在职职工起付段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退休人员起付段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对一年内市内住院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每住院一次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但二级医院最低不得少于400元;所有人员转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
2、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先支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万元。具体报销方法如下:
起付段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负担。统筹基金分段报销比例为:起付段以上至5000元,在职83%,退休(职)87%;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在职86%,退休(职)91%;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在职90%,退休(职)95%。
3、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4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负担。救助基金分段报销比例为:4万元以上至10万元,支付85%;10万元以上至25万元,支付90%。
4、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不设起付段,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不设起付段,比照住院报销。
(二)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诊或购药,费用直接在定点机构刷卡结算,由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
1、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暂定为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肺心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肝硬化失代偿、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子宫内膜异位症、慢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1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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