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市政府决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后再逐步覆盖到所有企业。希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源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及其职工。
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及外地驻河源单位及其全部职工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社会保险部门主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开核算、分级管理。
第五条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离休干部、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部门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职工直系亲属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定。
第七条企业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一般控制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
第八条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按以下办法确定。凡比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其它类型事业单位职工,由单位根据实际决定是参加国家公务员还是按企业办法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来源渠道列支。
第九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集和给付。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所属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下同)的6%计征。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月平均收入的2%计征。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征。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属于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从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第十三条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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