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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检查验收办法(精)

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

浙土资发[2008]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内容要求》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

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加强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辖区内的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对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大纲,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初审。

一、成果报送要求

规划大纲报送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5份);

2、规划大纲及说明(20份);

3、规划大纲图件(2份,包括:市(县)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市(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示意图、中心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等);

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意见(20份);

5、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县级规划大纲的初审意见(20份);

6、上述成果的电子文档(文字材料采用word文档、excel表格格式,图件采用jpg格式)光盘(2份)

二、评审的组织

评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组织,成立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评审小组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组成。

三、评审的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

(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相关文件;

(四)国家和省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当地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意见

四、评审的重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应体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二)规划基数。规划应采用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确保基础数据和图件的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三)规划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应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建设占用耕地供需分析应科学合理,土地集约利用指标、土地生态环境指标应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各项指标应符合上级规划调控的要求。在上级尚未下达规划控制指标前,应严格把握好

“三个基本原则”,即。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变,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四)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规划应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体现“城镇建设用地扩大与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缩小相挂钩”的原则,建设用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与县市域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应有效衔接,重点项目用地应有保障。

(五)分区空间管制。规划应提出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及分区管制政策建议,提出中心城市(城区)建设用地发展的方向和规划控制范围,对特殊保护和限定的区域划定范围,应考虑建设用地适宜性,与相关规划做好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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