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
【发布单位】
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公发[1994]15号【发布日期】
1994-09-09【生效日期】
1994-09-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次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
(公发〔1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解决首次评授警衔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决定,再对部分人民警察警衔进行一次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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