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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20日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应坚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加强对贫弱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和诉讼引导,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四)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七)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三、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劳动者因与管理人之间就劳动债权清单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属劳动争议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而导致其损失为由,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的,可以受理

五、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七、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案件通知或者不予受理案件通知,可以自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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