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关于交通事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2005)第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为了统一本市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增强司法裁判的统一和权威性,提高效率,今年6月24日市中院召开了全市各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和部分人民法庭庭长参加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应邀派员出席会议并指导。与会同志就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了研讨,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程序问题
1、2004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当将相应的保险公司列为案件被告。
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2、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后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另行起诉。
3、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所有权人不同一,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投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伤残人员的被扶养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其中部分侵权人身份明确,赔偿权利人以此身份明确的部分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确的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
(未完,全文共2531字,当前显示78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