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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收购中国企业产权的

北京道和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黄鹰

—本文曾刊登于一九九八年六月《资本市场》

企业产权交易对于我国各界人士已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而且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而不断付之于实践。企业产权流动,首先是在国内法人企业之间进行,但目前外商介入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于目前我国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所以外商收购中国企业产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经相当复杂和具体。

外商收购中国企业产权,是指外商通过出资购买或采用其它方式占有我国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变更原有企业性质,重组成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营企业。外商既可以购买企业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企业部分产权控股或参股经营。

以下将分三个部分探讨外商收购中国企业产权的法律问题:

一、商收购中国企业产权所面临的法律环境;

二、外商收购中国企业过程中如何确立目标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产权主体;

三、外商收购中国企业的简要程序和中国政府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外商收购中国企业产权所面临的法律环境

外商收购中国企业产权,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1予以规范,但在中国政府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部门法规性文件中均有涉及,原则上允许外商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收购中国企业产权。鉴于中国企业种类较多,我们仅就四种企业类型探讨外商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可行性。

(一)商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相关部分法律规定

中国国有企业实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缩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由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进行规范,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1、《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是由中国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89年1月颁布的部门规章,是中国最早明确外商收购中国小型国有企业产权的法律依据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外商、侨商、港澳台胞购买国有小企业,除商业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从而确定,外商可以收购中国小型国有企业产权。

2、《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有企业产权可以进行转让与产权交易,并可向外商转让

1994年7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向个人、私营企业、境外投资者等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第三

2十八条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或者与外商实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或者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两条规定,确定了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且可以向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转让,包括向外商转让,但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相关法规性文件对外商收购中国企业产权的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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