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1]
巢湖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合肥市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考核评选,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需要。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发展环境,展示单位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单位要把文明单位创建作为本地本单位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工作目标及岗位责任制。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市范围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行业的评选不在此列。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市(县)级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目标、有举措、有经费、有活动,机制健全,成效明显。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成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并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员工普遍知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主动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共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积极建设道德讲堂,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加强网络文明传播,传承文明,引领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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