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广东源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确保安全行车和车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车辆及全体驾驶人员。
第二章车辆配备
第三条车辆配备
需要配备车辆的各部门和分公司,应书面提出《车辆配备申请单》报经分管领导审批,报董事长批准后,由集体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指导车辆使用部门管理。《车辆配备申请单》一式二份,集团办公室一份、财务部各一份,财务部凭此调整固定资产。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四条车辆管理实行责任制,即每辆车辆均必须有责任人、监督人。有专职驾驶的车辆,专职驾驶为责任人;子公司服务车辆指定使用人员为该车责任人,服务车辆责任人变更时,子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并传于集团办公室备案。子公司的行政部门为所属子公司服务车辆的监督人。为安全起见,原则上有两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才允许驾驶车辆。驾驶人员不得超速行驶,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五条车辆责任人对车辆的车况、保养、检验等负责,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定期前往指定车辆管理机关年审,车辆监督人对本部门车辆的车况、保养等情况实施监督。如车辆逾期未检导致的罚款由责任人、监督人各半承担。
第六条车辆责任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对所管车辆的状况进行交接,明确责任。
第七条车辆使用人员因违章罚款,不予报销,因用车不当,造成损失的,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所产生的损失5000元以下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15%,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的须承担该事件损失的20%,其余部分由车辆使用及保管的子公司负责。
第四章车辆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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