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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合集]

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业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承包合同是指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外部单位、人员就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包括水产养殖)所确立的承包经济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其日常工作由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担。第四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合同的签订;

(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的鉴证和存档;

(三)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调处合同纠纷;

(五)帮助发包方健全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管理制度。提供合同表格及有关服务,可以收取工本费。第五条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计划指导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七条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其组织内部的农户、个人、专业队(组)、联户以及外部单位、人员为承包方。第八条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包的耕地、园地、山地、水面、滩涂等土地资源,承包者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卖、抛荒,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盖房、取土、造坟墓等。第九条农业承包的方式、期限、指标、服务项目、收益分配、奖赔办法以及承包土地的管理等重要事项,应由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召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讨论决定。第十条农业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者,应确认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或依仗权势等不正当手段承包的;

(五)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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