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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2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

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医保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政策标准、基金管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系统“五统一”。

第四条职工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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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医保基金统收统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五)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市本级职工医保业务,并对县(区)职工医保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内职工医保业务。

第二章职工医保费的缴纳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有关参保办法可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职工医保费,但对单位内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15%的,其超出部分,单位要以退休金总额为基数缴纳职工医保费。

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为准。

第八条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职工医保支付以外的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职工医保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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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用人单位撤消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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