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司属各单位、各项目部所有车辆的管理,规范生产指挥车辆的配置、登记、使用、保养、修理、折旧、报废、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务,做到“严格控制、节约费用、搞好服务、确保安全”,公司根据国家、交通部门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行政车辆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配置;各单位车辆配置必须报送车辆用车申请报告,由公司统一调剂余缺或购置,如果部分工程项目中自有车辆又无法调剂余缺时,可租用内部职工的自购车辆其手续和单价等条件要与市场行情一致,车辆日常使用按照外租车辆条件进行管理,车辆租赁合同必须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方可投入公务使用。严禁公司职工自有设备在其管辖的项目内使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租用设备的保养、维修与租赁结算时间等以权谋私,违反者一经发现其全部费用自负。
第二条司属生产、指挥车辆的证照、保险、规费缴纳及其稽核事务统一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驾驶车辆人员应按《行车日报表》内容,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司属车辆应配备《车辆维护、保养、加油记录表》,对每次维护、保养及加油等进行记录;综合管理部不定期抽查《行车日报表》和《车辆维护、保养、加油记录本》,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如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对有关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条公司行政车辆由综合管理部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调配到各单位(分公司、项目部)生产、指挥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并由车管单位签发《用车报告单》,车管人员应准确掌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学有计划的配车,确保施工生产、指挥用车顺利运转。
1第四条司属车辆应配备专职驾驶员驾驶,并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配备专职驾驶员时,应对其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及其行车安全记录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和了解。
(二)对经考察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组织程序办理聘(借)用手续。
(三)凡未履行考察及办理使用手续,随意借、聘用驾驶员而发生车辆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应严格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督促驾驶员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服务观念,确保行车安全。并做到:
(一)严禁驾驶员酒(醉酒)后开车、超速开车及其他不良驾车行为。
(二)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因上述原因而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除取消其驾车资格外,并视情节轻重作待岗、转岗、解聘,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六条加强公有车辆的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到:
(一)公司总部、各分公司(项目部)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可持证驾车,但必需确保行车安全;职工家中突发急事,在不影响施工生产、指挥用车的前提下,可以派车。但未经许可,擅自调用公有车辆者,由使用人承担全部费用。
(二)车管部门应在车辆的使用、维修、检查等多个环节把好车辆安全技术关,确保车辆不带病行驶。
(三)车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入库或停放在单位停车场。凡擅自将车停泊在外而发生被盗或其他损失的,应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不得用保
2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作任何抵冲处理。
(四)车辆因违法行为所发生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第八条建立健全车辆经济管理和对用车部门的经济管理制度,制定单车年度经费指标、驾驶员出差补贴及奖惩指标、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公司机关车辆的使用和调度
(一)公司机关车辆“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先领导后部室,先急后缓,先内后外的原则合理调度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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