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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列入2018年苏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局专门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办法》初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提高《办法》的质量,我局将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将起草《办法》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2012年,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充分认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科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机制。2014年1月1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

1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并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可见,《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生产性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法之一,鼓励有关单位与个人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制定出台一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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