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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

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企业应设立由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购进、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领导组织。

第二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并下设质量监督检查组、验收养护监督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能有效行使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实行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制,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承担领导责任;企业质量负责人为本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主要责任人,对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含下同)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五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有三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够对企业药品经营行为及药品质量实行有效管理。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除企业质量、质量机构负责人外,至少还应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第八条

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及销售等人员不得在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兼职。

第九条企业从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仓储养护、分拣配货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省辖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第十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配备维护和管理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及计算机、中央数据处理系统能力的计算机(2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应依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区内,周围环境应做到整洁、卫生、无杂草、无污染,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第十四条

企业药品仓库的内墙、地面、顶棚应做到平整、光滑、无脱落物、无裂痕、霉斑和水浸渍,门窗结构严密,库区周围应做到卫生、整洁、无杂草、无粉尘、无污染,药品仓库应设在交通便利的场所,不得设在居民区内,仓库总面积不得少于3000平米,单间常温库和阴凉库面积不少于500平米;仓库净高不少于4.5米,仓库结构应符合药品贮存要求,应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申请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另增独立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500平米,易串味、虫蛀、霉变、走油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单独设置阴凉库保管,其面积不得少于300平米。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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