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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晴隆县牧草种植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2010-03-03信息来源:【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操作规程;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支出结构安排并报市政府审定,审核资金年度决算;

(三)对资助计划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等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出计划;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计划;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第三章资助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进行资助;

(二)标准研制项目(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深府〔2004〕18号)文件执行);

(三)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四)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

(五)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

(七)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

(八)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补助两种方式。补贴是指事后给予的无偿资助,补助是指事前批准立项后给予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活动,应当符合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深圳在国际、国内的城市竞争力,有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第十条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二)资助的具体额度为: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3.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补贴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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