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晴隆县牧草种植标准化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应当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与群众的文化需求相适应,提高服务效果;
(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市、县两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2.乡镇文化站、广电站以及中心镇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3.村级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
(二)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指对前款所列各项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和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费用。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用于陈列布展的支出。
(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1.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减收门票的补助;
2.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
(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1.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补助;
2.送戏下乡(含民营剧团)的补助;
3.送书下乡的补助;
4.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的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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