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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业强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水、牧、副、渔业等特定项目,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区域。

第三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安徽省范围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示范区建设。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农业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示范区应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对象,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

通过示范区建设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当地农户收入明显增长,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按照一流标准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着力树立样板、打造精品。

第七条示范区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国家级示范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基础上,与省级以下示范区,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原则上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贴近地方政府中心工作,能够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推动;

(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三)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备对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较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较强;

(四)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五)应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良好的环境条件。第九条示范区要与国家实施的“名牌战略”、“三绿工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林业工程”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园区等项目紧密结合。示范区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林业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生态环境、营林造林工程等类型进行布局。

第十条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落实措施,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形成“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三章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

(一)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或《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2)。《示范区任务书》原则上须由所在县(区)政府认可并盖章。

(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该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初审通过并在《示范区任务书》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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