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财政资金、村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2]4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旅游专项资金在湖北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它有关渠道(包括中央旅游发展基金)中筹集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项目开发建设、湖北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以及旅游业务培训等方面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社会投资、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
(三)
坚持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筹集旅游建设资金的原则,地方应根据财力适当配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
第四条
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全省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
重点旅游规划项目;
(二)
旅游景区内直接为旅游配套的服务及管理设施设备、道路(含步游道)、供水、供电、排污、公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
旅游景区内的公共信息系统、旅游安全设施项目建设;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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