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文件精神,做好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从事灵活就业,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
(二)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户籍在当地并曾经在国有、城镇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失业人员);
(三)申请人必须同时参加本市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应在市、区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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