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利用的单位。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及深加工、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可以根据本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扶持。申请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研究的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等,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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