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写作信形成性考核
一、结合教材例文,谈谈行政公文的特点。
1.法定性
公文有法定的作者,即依法成立并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发文机关或机关领导(如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
同时公文有法定的读者,即依法成立并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收文机关,也就是受文机关。
2.政策性
公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公文一经制发就具有法定的效力和行政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消;受文单位必须按公文办理相关的公务事项。
3.实用性
公文是处理公务的工具,制发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公文都具有直接的实用价值,或指挥指导,或请示汇报、或反映情况,或传递信息等等。
4.规范性
公文的制作有严格的规定。如《办法》对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办理程序、立卷归档以及文秘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公文的具体格式也提出了统一的规范化要求。任何机关和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公文格式,不得各行其是。
二、结合教材例文,谈谈公文的行文根据规则和抄送规则。行文规则
是行文的规矩、原则。行文规则在《办法》第四章“行文规则”中共有11条规定,即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
(一)行文实效规则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意效用。”《办法》规定这一条,是为了讲求公文的实际效果,强调公文的效用,防止文山会海、公文旅行的情况发生。因此把它放在行文规则的第一位。
(二)行文根据规则
《办法》新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这条规定包含两点:一是要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可上下行文。如上级政府可发文指挥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可发文指挥下属的各职能机关,而职能机关可就其专管的事项制发公文,或可就其职能范围发文指挥其下属非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或用联合行文的方式处理问题。二是要按机关的职责范围行文。各级政府、政府机关各个部门,都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因此行文的内容应是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能超出,否则是越权,会造成政令混乱。
(三)政府各部门行文规则
政府各部门是指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如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农业厅、卫生厅,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农业局、卫生局等。政府各部门的行文规则是: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2.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如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可互相行文。
3.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如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可互相行文。
4.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5.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6.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四)联合行文的规则
在实际公务活动中,有不少的事项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协调才能解决,因此,同级机关之间或部门之间经常要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对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加快公文运转的速度是十分有利的。联合行文多系通知、决定、报告等文种。
联合行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比如四川省人民政府与陕西省人民政府、铁道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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