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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以及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皖民社救字„2015‟11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五)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重病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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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三)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在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

2、特困供养人员患病后,不论在门诊治疗还是住院治疗,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四)对低保对象的救助:

1、对农村低保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对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可适度降低起付标准

2、视情实施医前救助或“一站式”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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