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易地调动到省直党政机关工作的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
豫国土资发[2003]86号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因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等原因,在本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省辖市或县(市、区),采用经济补偿的方式,经依法调整,由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的省辖市或县(市、区)承担补充耕地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省辖市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行为。
第四条各省辖市之间的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调出市,是指负有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且需易地补充耕地的省辖市。
本办法所称调入市,是指有条件并愿意开垦耕地的省辖市。
第六条易地补充耕地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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