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
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1〕76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煤矿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煤矿事故通报制度。煤矿较大以上(含本级,下同)事故发生后,为吸取事故教训,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有关部门(机构)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要求,促使煤矿企业举一反三,排查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
接受社会监督。
(一)通报的分级。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通报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和典型的较大事
故。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报所在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
(二)通报主要内容。事故矿井概况、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实行煤矿事故约谈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事故分级对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或连续发生煤矿事故的省(区、市)、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
业实施约谈制度。
(一)约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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