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坝小学防汛抗旱工作预案
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一○年七月
1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编制目的
为完善防汛抗旱防风减灾体系,增强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珠江防总)指导、协助流域防汛抗旱防风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汛抗旱防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程》、《珠江枯水期水量调度预案》等文件,编制此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珠江水旱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风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台风、暴潮、干旱等灾害和由此
2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4、组织体系
珠江防总由云南、贵州、广西、广东、福建五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江委)组成,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指挥长单位,其他为成员单位。珠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珠江防总办)设在珠江委。
珠江防总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的领导下,行使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调度和监督的职能,部署指挥防汛抗旱防风工作。
5、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按水旱风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可控性,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对因洪水、干旱、台风导致险情或灾害的,根据险情或灾害的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期间,珠江防总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5.3应急响应期间,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协调、指导地方防汛抗旱防风工作,并监督防汛抗旱预案(方案)的执行。
5.4应急响应期间,各省(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5应急响应期间,各省(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珠江防总报告情况;若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省(自治区),在报告珠江防总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省(自治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6珠江防总成员单位应根据洪水、干旱、台风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将响应级别以及相关响应行动报珠江防总。
6、i级应急响应
6.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时,为i级应急响应:(1)珠江干流发生大于或等于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
4水。
(2)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3)西江、北江、东江及珠江三角洲、韩江三角洲重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4)流域内两个省(自治区)及以上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5)西江枯季来水频率将大于等于95%。
(8)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4级)及以上强度的热带气旋将于24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珠江。
(9)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情况。
6.2i级应急响应行动6.2.1会商
珠江防总办提请珠江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或由珠江防总总指挥委托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珠江防总相关组成单位参加。珠江防总办于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总。
6.2.2发布
5珠江防总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珠江防总办向珠江防总成员单位、拟调度水库(电站)管理部门发布应急响应级别。珠江防总相关组成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6.2.3响应行动
(1)珠江防总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以及水量调度预案,发布紧急防汛、抗旱命令;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防汛抗旱防风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派出督察组检查防汛抗旱预案(方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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