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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最新)

青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和全国农村饮水安全示范县工程建设,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沧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农村集中供水站供水的村镇居民(含农村居民,下同)生活和企业用水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集中供水站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安全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村镇供水特点,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设施和管理的良性运行。

第四条

农村供水推行集中供水工程。凡国家农村饮水专项资金一律按项目规定建设用途用于集中供水工程,对其他渠道或已经分散建设的供水工程,要采取合理有效地工作措施,逐步纳入集中供水统一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实施后,供水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一律封闭或转为农业灌溉井。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五条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包括机井、配电、站内设施等,下同),通往受益人(包括受益单位、村、企业等,下同)的供水主管网,由县农村饮水安全示范县建设指挥部组织工程建设,由县农村供水总站负责建后运行管理,并拥有上级投资建设的、村口以上工程的产权;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家饮水安全专项资金和省、市、县政府配套资金。村内主管网(含主管道、水表、阀门、阀门井、入户水表等,下同)工程由镇(乡、场)负责组织资金筹集,实行统一管理,分村使用,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资金来源,以村集体筹集等形式筹措为主。水厂主管网建设后,国家资金和省配套资金有结余的,其结余资金用于村内水表和主管网的安装补助,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管理权归村集体,由村委会组织成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用户水表以下入户管道及其它设施由用户筹集,产权归用户所有,管理维护归用户。

第六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结构。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水务局成立“青县农村供水总站”,以水厂为单位设立供水站,以村为单位成立用水户协会;各镇(乡、场)负责本镇(乡、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责工程的管理工作。各镇(乡、场)必须明确一名党、政成员负责本镇(乡、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责协调供水站与各用水村的关系,负责本区域内各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和水费的收缴及供水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县政府成立农村供水总站,总站主任由县水务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水务局选派,其他工作人员由编制、人事部门确定,各供水站站长由镇(乡、场)推荐,供水站其他人员采取临时雇用。村内管理人员由村用水户协会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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