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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最新)

岚县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全县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岚县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经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县农村供水及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各乡镇年度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健全责任制考核机制。

第四条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强化水源保护,保障农村供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县水利局及相关部门对农村饮水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及用水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县水利局、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重点突破农村供水水质净化处理以及农村供排水工程标准化设计、自动化管理、节能节水化运行、规范化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改进和提升农村供排水工程管理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毁农村供水水源、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县水利局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用水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农村供水规划目标、组织编制供水工程巩固提升规划。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履行立项程序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备案。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应当优先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用水方便程度、保障供水水质;应当注重解决采矿区饮水返困及山老区农村人口供水保证率低、水质差的问题。

第九条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批准的规划,编制初步设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还应包括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投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水源工程、供水主干管工程以及水质处理工程建设。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供水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较大规模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要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涉及项目用地是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应当遵循保障民生、依法合规、节约用地、简化程序的原则,保障土地供应。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受益村委进行管理。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主要由受益乡、村管理,县水利局技术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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