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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

【发布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4〕261号【发布日期】

2004-11-03【生效日期】

2004-11-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厦府办〔2004〕2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3日。。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业务不包括房屋拆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另行招标。

第三条第三条属于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除同一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项目可直接委托外,其余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非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监察、财政及区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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