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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

【发布单位】

厦门市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42号【发布日期】

2007-10-18【生效日期】

2007-10-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厦府办〔2007〕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贸发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制定了《厦门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厦门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厦门市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措施》,现将这十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力度,提升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78号)及全市质量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整治对象与重点

(一)整治对象。本方案所界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文)定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4754-2002)规定,农产品初级加工、餐饮、现做现卖食品小作坊不属食品生产加工行业。食品生产小作坊100%目标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范围为符合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并获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整治重点。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大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使用非食用原料、回收原料、霉烂变质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料辅料、滥用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的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

二、工作目标

和步骤

(一)目标:

1.2007年11月30日前确认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

2.到年底95%食品生产小作坊达到生产必备条件;

3.2008年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抽查合格率达75%以上;

4.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5.明确政府和部门在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中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规范和日常监管的一整套长效机制,确保食品生产小作坊安全健康生产

(二)步骤

全面落实《福建省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一取缔,二转产,三确认,四到位”的要求。即:

1.依法取缔安全隐患严重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和制假制劣“黑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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