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工程质量保证期与保修期的联系和区别
作者:彭先德日期:2009年08月07日14时57分
在幕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一般会向建设方提交一份《十质量
保证书》。许多建设方常据此认为施工方的保修期为十年,混淆了质保期和保修期的概念。质量保证期和工程保修期均是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但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理使用寿命,后者是指免费维修的期限。
1、十年质量保证期的法律意义
早期,隐框玻璃幕墙是一项有争议的新技术,日本限制使用,德国禁止使用,美国也只能保证10年不脱落。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针对当时隐框玻璃幕墙所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国际惯例,1991年底提出“有条件承接该类幕墙的厂商,对甲方写出玻璃10年不脱落的保证书,否则赔偿一切”的要求。1992年中提出了相关生产厂家要出具三个10年的保证书:一是要做铝合金型材、镀膜玻璃、结构胶、胶条四者的相溶性实验,结构胶厂家要出具10年不失效的保证书;二是镀膜玻璃厂家要出具最少10年镀膜不被粘掉的保证书,否则在粘胶部位除去镀膜;三是生产隐框幕墙的厂家,要出具最少10年玻璃与固定框不脱离的保证书。以上要求,遂成为行业惯例,成为幕墙生产厂家提供“十年质量保证书”的依据。
实际上,在我国相关法律和幕墙技术规范中并没有“十年质量保证期”这一说法。与“十年质量保证期”相接近的一些提法,在一些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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