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B类会员资格申请暂行办法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信息2012-05-2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规定条件、提出申请,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审核批准、授予会员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省产交所根据本办法对会员资格的取得、转让、暂停、恢复、终止等事项进行管理。
上述事项在省产交所网站或其它相关媒体公开发布。
第四条省产交所市场发展部是会员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省产交所根据市场容量、地域分布、业务开拓等因素对会员数量进行控制。
第二章会员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凡承认、遵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本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第七条经纪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四名以上取得《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专业人员;
(五)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章程;
(四)四名以上从业人员的《产权经纪资格证》复印件;
(五)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非经纪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所从事行业所需的相关证照;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具有所从事行业所需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拍卖企业实收资本达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成立满一年,上年度拍卖成交额达人民币三千万元以上;
(六)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成为非经纪会员的,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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