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青岛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主要范围包括。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检验、鉴定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审计、评估、工程预决算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知识产权鉴定及其他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鉴定;拍卖或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司法技术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没有设立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法院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中院司法技术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基层法院的工作。
第四条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当事人选定鉴定、拍卖机构或专家;
(二)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和移送材料等工作;
(三)负责落实有关专家的回避事项;
(四)协调专家及当事人勘验现场等技术活动;
(五)监督专业工作进程,及时处理影响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问题;
(六)专业技术管理和负责审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必要时配合法官组织听证会;
(七)协调相关专业机构及专家依法出庭。
第五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实行名册制度。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两级法院社会鉴定人及机构名册,并负责管理、考核、调整等工作。
第六条经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公告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自愿申请加入人民法院专家机构名册的,可以加入,但必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自愿加入申请书;
(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三)物价、工商等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价目表、营业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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