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扬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扬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扬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扬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住所在本市境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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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内行业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和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五)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六)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企业商标声誉的行为。
(未完,全文共2414字,当前显示7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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