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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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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

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公开性和公信力,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执行案件的立案受理、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以及执行款物交接等重要环节,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实行节点控制。

第二条执行案件实施工作重要环节的进程及结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询问执行实施工作进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实施工作期限和进程告知情况实行流程管理,加强监督。

二、执行实施的启动

第四条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

第五条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第六条执行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中告知执行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第七条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

三、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八条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员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启动财产调查程序。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并将查证处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员应在3日内进行查证,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接到财产线索后立即予以查证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条执行员应当自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表之日起5日内,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被执行人财产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布。

第十二条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调查令,由其委托律师持令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强制审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进行强制审计的,应当自财务账册检齐之日起3日内移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审计。经审计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在5日内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应根据执行案件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开设账户及资金情况;

(二)向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查询被执行入企业登记、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以及纳税、经营情况;

(三)向房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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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交通运输及车辆、船舶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情况;

(五)向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投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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