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执行公开和告知的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权行使的监督,保障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或者向执行当事人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下列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执行费收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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