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秩序重点难点区域管理办法(3月21日修改稿)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05年9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根据
2013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区、县(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保密、公安、安全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应当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论证合格后,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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