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秩序重点难点区域管理办法(3月21日修改稿)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控制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以获得股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证券投资等。
第三条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或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3)符合投资收益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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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审批制度,即对外投资项目依照流程,经总经理办公会组织讨论确定方案,再经董事会批准后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批准对外投资事项。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维护对外投资权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协调或指导被投资公司的“三会”和工商事务,主张公司的相关权益;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并协助被投资单位完善内控制度。
第九条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财务总监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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