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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配套设施验收备案资料(精)

北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确保按标准规划设计、与住宅同步建设及交付使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蔬菜零售网点(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配置商业服务设施;负责按规定进行商业服务设施登记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保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及交易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标准;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变更、转让提出意见;建立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档案,为商业服务设施投入运营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制定实施计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居住配套商业现状、缺口和新建补建需求,区商务委参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日常运营监管的全过程。

发展改革、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消防、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总体规模按600-700m/千人建筑面积配置。其中:

菜市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0m/千人。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500-1000m,中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1500m,大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2000-2500m。

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便民维修、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35-625m/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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