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公司生产安全隐患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使安全隐患从排查、治理、报告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成立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部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各生产单位成立相应层级的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隐患信息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及特别异常的现象。
第四条安全隐患信息的等级划分。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及公司的规定,按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将安全隐患信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详见安全隐患信息等级认定标准)
第五条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和处置。
(一)公司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一级安全隐患信息的受理处置。日常管理工作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安全隐患信息的受理处置和一级安全隐患信息的上报。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监处负责;
(三)各单位科队级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三级安全隐患信息的受理处置和二级及以上安全隐患信息的上报。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管员负责。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是安全隐患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隐患信息的报告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隐患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报告分四个渠道:
(一)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电话通讯渠道;
(二)充分发挥生产指挥调度专用电话渠道;
(三)用书面标准流程安监系统管理渠道;
(四)其它任何形式的报告渠道。第九条安全隐患信息报告方式。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能立刻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信息,必须立即采取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等应急措施,有责任和权利以最便捷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任何层级报告。
(二)对不能立刻发生事故,通过采取临时防治措施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各类安全隐患信息,可通过通信系统或书面形式逐级报告,并遵守以下原则:一级安全隐患信息在2小时内报告,二级安全隐患信息在1小时内报告,三级安全隐患信息在30分钟内报告。
第十条凡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报告的安全隐患信息,要及时补写书面报告材料,报送相应层级。报告和接收安全隐患信息的部门要做好记录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全隐患产生的时间、地点及安全隐患现场情况;安全隐患产生发现的简要经过;安全隐患可能产生的后果;对安全隐患采取的临时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整改单位。一级安全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二级安全隐患由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三级安全隐患由隐患区队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对漏报、瞒报、迟报或谎报安全隐患信息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将视其造成后果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在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分别加罚10万元和1万元;造成人员重伤、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在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分别加罚5万元和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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