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a、b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1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备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调离原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履行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
第二节部门计算机安全员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指派素质好、较熟悉计算机知识的人员担任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并报本单位科技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通报科技部门。
第十六条部门计算机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并参加各项信息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客户端安全管理情况。
(二)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安全保障需求,及时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沟通信息安全信息。
(三)负责本部门国际互联网使用和接入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本部门信息安全自查,协助科技部门完成对本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节技术支持人员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人民银行网络、计算机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
(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臵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二)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臵。
(三)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臵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3第四章机房环境和设备资产管理
第一节机房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计算机系统等主要设备放臵、运行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机房的规划、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由科技部门负责,相关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房的消防、视频监视录像、防雷、门禁等子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由科技部门和保卫部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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