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的执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人民政府第160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2]237号)、市国土房管局(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评估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并经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注册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组织。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国土资源部核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注册土地估价师,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
第四条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市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执业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土地估价师实行资格认证和执业注册制度。
第六条市协会负责对本市土地评估机构的设立、定级、注册、发证、年检等实施行业资质管理;负责对本市土地估价师的培训、考试、发证、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等实行资格认证和行业自律管理。市外土地评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或派出机构的,其分支或派出机构及其执业土地估价师由市协会负责管理。
第七条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实行年检制度。注册土地估价师年检与土地评估机构资质年检同时进行,年检结果由市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虽参加但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土地评估机构管理
第九条申请设立土地评估机构,先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名,凭核名通知书向市协会申请办理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然后,申请人再凭《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是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资质凭证。
土地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至少应具有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和资产评估师三类评估资格中的一种。
第十条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注册分为。c级(重庆市范围内执业)、b级(重庆市范围内执业)和全国范围内执业三级。
(一)申请注册c级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取得核名通知书;
2、有3名以上专职土地估价师;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备的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申请注册b级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土地评估机构c级注册证书两年以上(含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具有综合评估c级以上资质,并实际执业两年以上的机构);
2、有6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且分别具有两年以上土地评估经验;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备的办公设备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请在全国范围内执业注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土地评估机构b级注册证书两年以上;
2、有10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且分别具有两年以上土地评估经验;
3、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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