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和年检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2月27日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估价市场秩序,提高土地估价业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准许从事土地估价及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须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发起人中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应不少于2人。
第三条实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
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工作。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的评估机构,均须按本规定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领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未按本规定进行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承揽、从事土地估价相关中介业务。
第四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每两年进行一次。在河南境内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在注册年份按规定向河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新设立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申请预注册),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注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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