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并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和《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推进我市节能减排水平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先进行列,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节能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宁波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未列入本办法扶持范围的节能降耗项目,节能效果明显的,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市节能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三种方式。
第五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
(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四)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六)推进节能降耗的能耗标准或定额编制、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等支出;
(七)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第三章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节能(节水)降耗
(一)扶持节能技术创新。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列入宁波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经评审,分档次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二)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由市节能办确定宁波市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类节能技术(产品),对应用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节能投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奖励(各类能源的折标煤系数见附表2)。
工业企业节能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200吨标煤以上,分以下六个档次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当年最高奖励额不超过80万元。
(1)项目年节能量200吨(含)-400吨标准煤的,奖励10万元;
(2)节能量400吨(含)-600吨标准煤的,奖励20万元;(3)节能量600吨(含)-800吨标准煤的,奖励30万元;(4)节能量800吨(含)-1000吨标准煤的,奖励40万元;(5)节能量1000吨(含)-2000吨标准煤的,奖励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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