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贵院就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调查取证之申请书
恳请贵院就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
延期开庭审理之申请书
案号:(2015)海南二中刑重字第4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联系电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延期开庭审理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
申请原因:
我受吴某基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的重审程序中担任吴某基的辩护人,在2015年6月17日至贵院递交当事人委托手续时接到贵院通知该案将于2015年7月16日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但是,由于公诉部门没有及时将有利于吴某基的证据材料移送贵院,而且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仍需要向相关部门调取证据,加上海关总署督办的东莞市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需要我作为辩护人参加2015年7月13日至17日的庭审,因此为了使吴某基的诉讼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也为了使该案能够在事实得以彻底查清,证据得以充分质证的情况下公正审理,我们建议贵院延期开庭审理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
一、公诉部门没有及时将有利于吴某基的证据材料及时移送贵院,致使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也使我们的辩护工作难以充分开展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贵院重新审判的裁定书已经明确指出“本案在侦查阶段冻结的涉案赃款账户未随案移送一审法院审理,遗漏了原审被告人吴某基的量刑情节,且无法及时有效的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理,造成本案量刑事实不清,影响公正审判”,然而直至今天公诉部门也没有将被冻结款项的相关材料移送贵院,在这些材料缺失的情况下,本案在2015年7月16日开庭审理后仍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即使公诉部门赶在开庭前将这些材料移送贵院,但是我们辩方还需要向贵院预约申请阅卷等一系列手续才能查阅到这些材料,届时我们将难以有充分的时间对相关材料进行足够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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