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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知档5篇范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价规〔2008〕1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监督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

(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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